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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答记者问
达州网新闻中心  2008-5-12 11:03:12  来源:达州网 点击数: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刘元成同志答记者问:

    问:政府为什么要公开政府信息,其目的何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温家宝总理签署,以国务院第492号令颁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达州实际制定的《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条例》和《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

    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哪些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答: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两个方面: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条例》还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条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公开的信息外,所有政府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开。

    问: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哪些方式和途径公开?

    答: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综合门户网站;

    (二)《达州政报》或者其他报刊;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

    (四)在有关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部分公共场所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亭、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查询设施、软硬件设备等;

    (六)市、县(市、区)长热线服务;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适于通过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政府网站公开。

    问: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会出现失泄密事故吗?

    答:目前,市政府已成立了“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保密局、市国安局、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严格坚持“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我市各级、各部门在报送公开信息时,应先由各级部门进行初审和复审,然后将信息报送到“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报送系统”,然后“    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小组”将对拟公开到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会出现失泄密事故。

    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效性是多久?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严洪波答记者问:

    问:市政府采取什么措施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条例》公布后,市政府立即对近三年来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梳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达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达州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个配套制度;同时,省政府已将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每年的单项目标考核,根据省政府的考评办法和《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精神,市政府也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每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为确保《条例》和《办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到实处,市政府整合相关资源,设立了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

    问: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开发、利用依法获得的政府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问: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或《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应当怎样进行处理?

    答:行政机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或《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达州政报总编辑邹清平答记者问:

    问:市政府成立“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新成立的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和对外发布,受理对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投诉,负责对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编辑出版《达州政报》,办好《中国·达州》网站。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对此项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进行专题研究,保障了领导、机构、人员、经费“四落实”;市政府还专门组织到外地进行了考察学习,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相继改版。有了好的工作平台和环境,我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一定尽职尽责、爱岗敬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好务。

    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交纳费用吗?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谢谢各位记者朋友!
 

【文章作者:佚名】【责任编辑:代素】【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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